7月29日下午,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
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我省将推进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推进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一体化发展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我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修订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与长三角地区道路运输的协调,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建立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机制,推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互联共享。
建立长三角毗邻地区公交线路跨省运营管理机制,优化道路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模式。
道路旅客运输具有相对封闭、持续运行、经营者主导等特点。明确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义务,有利于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客运、货运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超限、超载运输,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来源:中安在线 汪乔、杨泞菡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整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