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追尾致人死亡!倒查企业发现培训造假、车辆证件过期……
今天的事件,从一宗泥头车亡人事故说起。在检查下面这家事故企业时,发现其不仅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涉事车辆的道路运输证竟是过期状态!
如果司机当时小心驾驶,如果这家公司平时注重安全生产工作,或许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
01
8月3日下午,金*点货运公司司机朱某驾驶粤BW6***重型厢式货车,在龙大高速与其他两辆重型车辆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司机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8月6日,执法支队宝安大队与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前往金*点货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这家货运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多项问题:
一、虽然这家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但台账显示,该公司有2名从业人员没有岗前培训记录,不符合岗前培训的要求。
二、涉事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但经查2022年8月3日该车仍处于营运状态,即该车在证件过期的情况下仍在参加货物运输经营。
三、该公司虽然已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记录了相关情况,但没有将2022年6月、7月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四、该公司提供的2022年5月20日安全生产和培训会议记录显示,该公司有54人分两批培训,但使用了同一组参加人员的不同角度的两张照片,且现场参加人数明显少于签到记录,涉嫌实施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处理结果
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金*点货运公司的违法行为开具4份《违法行为通知书》: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依法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2万元罚款。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依法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3000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依法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2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法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2万元罚款。
在对下面这家货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这还得从两名员工的岗前培训记录卡说起……
02
8月17日下午,执法支队盐田大队对鑫*物流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经查,鑫*物流公司成立于2010年,于2022年更换法定代表人,主营普通货物运输,有31名从业人员和25台车,该公司能够向执法人员提供组织架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记录、人员培训记录等材料。
公司主要负责人邓某、安全员张某都已分别取得《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合格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件。
但执法人员在抽查徐某与余某2名员工的岗前培训记录卡时,发现了可疑之处:
一、其中,徐某在2020年第一次入职该公司,2021年6月离职,并于当年9月再次入职,于2022年2月签署新的劳动合同,还提供了两次入职的岗前培训记录卡。
但实际上,徐某本人与公司均表示其在2020年第一次入职时已进行过岗前培训,但徐某第二次入职时并没有进行岗前培训。
二、余某于2022年5月入职,虽然余某已进行5天的岗前培训,每天培训3个小时,但岗前培训记录卡显示每日培训8小时,总时长72小时。
显然,余某的岗前培训卡所记载的总培训时长(72小时),与实际的总培训时长(15小时)有极大出入。
安全生产处理结果
通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鑫*物流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具《违法行为通知书》,拟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在此呼吁广大交通运输企业,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